背新款包易“撞包”,而“中古包”(具有流通属性的二手包)又难寻觅,于是一种“原创拼贴设计”就此走红。商家将二手大牌包“大卸八块”,取用包上的老花皮、经典格纹重新拼贴,拼出号称“独一无二”的孤品包。殊不知,这类看似“独特的产品”,实则暗藏侵权风险。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一审审结国际知名奢侈品品牌路易威登(下称 LV公司)起诉深圳某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法院认定,即便原料来自正品二手包,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仍构成侵权。最终,法院判决该案被告深圳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商品,并赔偿 LV经济损失105万元,同时在其店铺连续三天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二手包袋拼接再造引纠纷
据了解,深圳某公司主营箱包皮具商品,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公开宣传并销售由其生产的包袋商品,主打将回收的二手包袋作为原料之一进行加工,包身分别出现了与 LV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标识,且多款包袋的外形设计与品牌经典款包袋相似。
LV公司认为,此举严重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深圳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下架并销毁全部侵权商品及库存,同时立即删除与 LV公司相关的商业宣传内容,并在深圳某公司线上、线下店铺发布澄清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
深圳某公司则抗辩称,其是对二手包袋的拼接再造,体现了旧物拼接设计风格及环保理念,LV公司的相关商标只占被诉侵权包袋的一小部分,仅起到装饰效果,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且标注了深圳某公司自己注册的商标。
不能模糊创意与侵权边界
杭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对市场上的旧物进行回收再利用,符合物尽其用、资源节约的环保政策,应予鼓励和提倡,但并不意味着生产企业在利用回收再生资源过程中,可以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应当是以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权益、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为前提,既要考虑环保和资源的有效利用,也要考虑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实现商标权利人、行为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杭州中院认为,该案中,拼接皮料由于取自剪碎的二手包袋,无法通过鉴定判断原料是否为正品。即使原料为正品,但包袋上出现了明显的四瓣花、四角星、重叠的 LV字母组合等,已构成商标性使用,在未取得品牌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这些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深圳某公司以对二手奢侈品包的回收再造作为被诉侵权包袋的宣传卖点,实质上利用了涉案权利商标的商业信誉与美誉度,达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该行为已超出对旧物原料的合理使用边界。因此,深圳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中古包‘焕新再造’俨然成为某种‘潮流’,但‘再造’过程中存在创意与侵权的模糊地带,需要司法裁判明确合理边界。”六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贾宏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特殊性在于,被诉侵权包袋上出现的四瓣花、四角星等标识,不仅仅是装饰图案,同时是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权利人许可,商家不能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否则构成商标侵权。首先,从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角度而言,商家销售的“再造包”含有 LV公司的数种注册商标标识,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源于 LV公司或与 LV公司有关。其次,从商标的商品品质保障功能和树立商业声誉的功能角度而言,如果商家擅自使用权利人的商标,而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很可能会对权利人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造成破坏,并损害权利人商标长期以来积累的商誉。杭州中院作出的该判决,明晰且合理地界定了创意与侵权的边界,为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指引和推动作用。
恪守合规底线防范侵权风险
“环保改造”“包包重生记”“千元get大牌新包”,此类改造行为与传统仿冒行为存在差异。但其本质上仍涉及对奢侈品品牌注册商标及具有识别性的商品装潢之使用,因而存在侵权风险。
“关于是否构成侵权,应依据具体改造方式进行类型化讨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龙文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一,如果改造过程中直接使用奢侈品品牌注册商标,且该注册商标在商品上发挥识别来源功能,并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时,则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即便行为人辩称“相关商标占比较小”或“仅用作装饰”,其使用方式也并非说明性使用或描述性使用,无法阻碍商标发挥识别功能。尤其改造后“包袋外形设计与品牌经典款包袋相似”或使用诸如“经典格纹”等具有高度识别性的设计元素时,该使用行为更易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即便行为人在商品上同时使用了自己的商标,但对于他人注册商标的使用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双方存在授权、联名等商业行为,认定为侵权并无不妥。其二,如果未直接使用注册商标,但拼接所用皮料纹样属于知名商品特有装饰装潢,且发挥识别作用,则该行为可能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实践中,一些奢侈品品牌经典皮纹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与使用后往往具有知名度,且具备识别来源的功能,易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对象。与此同时,若行为人在销售宣传中强调“环保再利用”“巧妙融合三个不同奢侈品品牌经典皮料”等行为,更加反映其“搭便车”与“攀附商誉”的主观意图,应当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防范侵权风险,上述案件的审理法官吴媛媛提醒,如果要将回收的正品二手包袋作为旧物改造的材料使用,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包袋上的原有标识进行去除。同时,在新包袋的显著位置使用醒目字体标识自己商标信息,并显著区别于原有商标标识,使消费者足以对商品来源进行区分。
龙文懋建议,经营者应恪守知识产权合规底线,在未获得授权时,应当避免直接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装饰装潢。所谓“正品皮料”“原创拼接”“环保再造”等事由,均不构成侵权抗辩的合法依据,经营者须摒弃“搭便车”思维,树立尊重知识产权与公平竞争的商业观念。
贾宏也表示,商家在开展改造业务时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改造过程中可能涉及使用的图案、标识等,要确认是否系他人注册商标或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本报记者 侯伟)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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